2022-04-20来源:防城港市工信委
各市、县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金融工作办公室: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微企业信用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管理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金融工作办公室
2013年6月13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微企业信用担保
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帮助融资性担保机构防范和化解融资性担保风险,积极为中小微企业融资提供信用担保,促进全区经济加快发展,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金融支持中小微企业等实体经济加快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12〕310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机构中小微企业信用担保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担保风险补偿资金”),是指自治区财政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为中小微企业融资提供信用担保给予的风险补偿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是指在广西境内依法设立,经自治区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批准并颁发经营许可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微企业,是指在广西境内依法设立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的统称。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依据国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划分界定。
第二章 担保风险补偿资金补助范围、条件及标准
第五条 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的补助范围:
(一)为中小微企业提供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贸易融资、项目融资、信用证担保,且单笔担保额在1500万元(含1500万元)以下的担保业务。
(二)为中小企业公开或非公开发行集合债、集合票据、短期融资券等债务融资提供担保。
第六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的补助范围:
(一)担保机构或从业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内部管理制度而发生的担保业务。
(二)履约担保、注册担保、诉讼保全担保、工程履约担保等非融资类担保业务。
(三)房地产开发融资担保。
(四)为关联方企业提供担保。
第七条 担保机构申请担保风险补偿资金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营担保业务在两年以上(含两年)。
(二)年平均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责任额达到本机构实收资本的1倍以上(含1倍)。
(三)对单户企业的担保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金的10%。
(四)严格执行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金融企业财务规则,以及财务会计实施办法,按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相关资料。向同级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金融工作办公室报送有关报表及相关资料。
(五)依法纳税,执行国家担保费率政策,合规经营,接受监管部门监管。参加第三方信用评级机构的信用评级,并在经营有效期内参加每年度的跟踪评级。
第八条 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的补助标准:
对担保机构上年结转的中小微企业融资在保责任额,按其年平均融资担保责任额的4‰给予担保风险补偿(单个机构获得的补偿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当年新增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责任额,按其年平均融资担保责任额的2‰给予担保风险补偿。
第三章 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的申请、审批和拨付
第九条 担保机构申请。凡符合条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每年申请上一年度担保风险补偿资金。
(一)各级担保机构于每年4月底前,向同级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和金融工作办公室提出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申请。
(二)担保机构申请时需向同级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提供如下书面材料和担保业务数据光盘,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和金融工作办公室:
1.申报文件。包括申报正式文件、自治区中小微企业信用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申请书及其附表(详见附件2);
2.机构证明材料。包括机构营业执照、融资性担保经营许可证、法人证书、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复印件;
3.财务审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担保余额变动表,以及风险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提取、使用和管理情况;
4.担保业务证明材料。包括与金融机构合作协议、担保合同、金融机构贷款证明及相关出票证明;反担保合同、被保企业基本情况及担保项目介绍;
5.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条 主管部门审核。各级主管部门对担保机构上报的申请材料要及时、如实审核,并按时上报。
(一)市、县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金融工作办公室对担保机构报送的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审核意见,并联合行文于5月底前上报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抄报自治区财政厅、金融工作办公室。上报时提供如下文件和材料:
1.申报文件,自治区中小微企业信用担保风险补偿资金汇总表(详见附件3);
2.数据光盘;
3.担保公司申报材料;
4.其他相关资料。
(二)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厅、金融工作办公室组织专家对担保机构申报资质进行审查,聘请中介机构对担保业务数据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根据审核结果,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自治区财政厅、金融工作办公室联合下达年度中小微企业信用担保风险补偿资金项目计划。
第十一条 项目资金拨付。自治区财政依据年度中小微企业信用担保风险补偿资金项目计划拨付资金。自治区直属单位的项目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下达预算到项目主管部门,主管部门通过自治区本级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市、县项目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下达到各市、县财政局,各市、县财政局根据本办法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拨付项目单位。
第四章 绩效管理、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由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专款专用,主要用于补助担保机构为中小微企业融资提供担保的风险补偿和相关的中介审计费用。担保机构收到担保风险补偿资金后,全部用于补充担保风险准备金。
第十三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 财政部门、金融主管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加强对辖区内担保机构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和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申报工作的指导,监控担保数据质量,认定申报资质;要加强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自治区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金融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的绩效管理工作,建立资金绩效目标管理机制和绩效评价体系,对资金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
第十五条 担保机构要认真审核、及时汇总、如实申报担保风险补偿资金。要加强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的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确保资金用于补充风险准备金。
第十六条 各级主管部门、各担保机构所提交的材料必须真实、有效,不得弄虚作假。对担保机构虚报材料,骗取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的,财政部门应当全额追回,并取消其申请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的资格,登录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对各级主管部门未认真履行审核职责,导致担保机构虚报材料,骗取或者挪用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的,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应当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09〕186号)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管理委员会、金融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