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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 河政发〔2016〕45号

2022-04-20来源:本站

河池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和驻河池中直区直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43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桂政发〔201662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市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构建“4321”新型政银担合作关系,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对破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重要作用,带动形成覆盖广泛、层次分明、服务优良的新型融资担保发展格局,切实提升我市融资担保行业发展水平,更好服务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政府主导和政策扶持相结合,大力发展政府出资支持的融资担保,明确政府性融资担保准公共产品属性,发挥其普惠金融服务职能,实现广覆盖、低费率、可持续发展,扩大政府性融资担保对小微企业准公共产品服务的有效供给,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加大对提供准公共产品和公益性服务的融资担保机构的政策扶持力度,构建新型政银担合作关系与“4321”风险分担机制,破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支持全市经济社会健康持续发展。

二、发展目标

大力发展政府出资为主、实力较强、主业突出、影响力大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构建上下贯通、全市统一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和覆盖广泛、层次分明、服务优良的新型融资担保发展格局,实现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在自治区、市、县三级全覆盖;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与银行体系全面对接合作,构建新型政银担合作关系和“4321”风险分担机制,形成收益共享、风险分担、优势互补、互利多赢、持续发展的合作模式;建立财政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持续补充和代偿补偿机制,不断增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实力,不断提升对小微企业融资担保的业务规模和服务水平。

2016年底,河池市有1家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4321”融资担保业务,资本金规模达3亿元。力争5年内,全市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资本金规模达到5亿元左右,各项主要指标达到或优于全区平均水平。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始终保持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与服务小微企业融资需求相匹配,与支持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三、主要任务

(一)大力发展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通过充实资本金实力和政府出资新设等方式,发展壮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充实河池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实力,扶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尽快做大做强。县级财政原则上出资入股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由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县域提供融资担保服务。河池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原则上只能在本辖区内设立分支机构和开展融资担保业务。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主要为小微企业提供准公共产品和公益性服务。

尽快配合自治区建成覆盖全区的广西农业信贷担保服务体系,聚焦涉农融资担保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运行。(河池市各级人民政府、财政局,各级行业监管部门等负责

(二)建立资本金持续补充机制。市本级、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小微企业贷款三个不低于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尽快建立起与小微企业贷款增长相适应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持续补充机制。市本级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共同负责建立对河池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资本金持续补充机制,所需资金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按要求达到相应规模后,在综合考虑在保余额、放大倍数、资本金使用效率、业务发展需要等因素的基础上,各级财政每年按照增资幅度不低于上一年度全区小微企业贷款平均增速的原则对本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进行增资,持续增强其资本金实力和业务发展能力。(河池市各级人民政府,财政局等负责)

(三)建立新型政银担风险分担机制。构建新型政银担合作关系和“4321”风险分担机制,对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成员开展的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广西再担保有限公司、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担保业务发生地设区市或县级财政按照4∶3∶2∶1的比例分担代偿责任。市县政府所承担的10%的代偿责任要通过设立政府性融资担保风险分担资金,列入财政年度预算并确保及时足额到位。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切实履行20% 风险分担责任,不增加额外增信措施,主动支持融资担保机构发挥融资担保功能作用;对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成员开展“4321”融资担保业务不得设置准入门槛,对服务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实行优惠利率。地方性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率先严格执行“4321”风险分担机制,其他驻河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认真贯彻国务院部署要求,积极跟进,主动与总部协调对接,争取总部对我市开展新型政银担合作和建立“4321”风险分担机制的支持。对为取得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支持而需要融资担保服务的企业主体,担保机构要主动对接并做好服务,落实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和责任追究制。(河池市各级人民政府,银行业金融机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等负责)

(四)建立融资担保代偿补偿机制。市本级、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按照《广西政府性融资担保风险分担和代偿补偿方案》要求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代偿补偿机制,设立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及时足额对本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进行适当补偿。市本级、各县(市、区)财政要足额安排本级代偿补偿金对辖区内开展“4321”业务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进行代偿补偿。(河池市各级人民政府,财政局等负责)

(五)建立考核评价机制。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最主要的作用是提供准公共产品服务,最大程度地帮助小微企业融资并降低融资成本。对服务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总量越大、占比越高、单户担保规模越小、融资担保收费越低、风险控制越好的融资担保机构,政府越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将各县(市、区)推动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工作纳入河池市对各县(市、区)年度绩效考核和行业监管评价范围;取消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盈利要求,适当提高代偿风险容忍度,建立以融资担保功能发挥和风险防范为核心指标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绩效考评体系,着重考核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放大倍数、服务小微企业户数与贷款担保规模、风险控制和合规经营与代偿到位情况、担保费率优惠等指标;每年组织开展对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新型政银担合作专项考核,着重考核开展“4321”融资担保贷款业务规模、履行风险分担责任情况、利率优惠情况等指标,将“4321”融资担保贷款业务列入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范围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地方性银行业金融机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范围,引导银行加大信贷资金支持力度。河池市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对各县(市、区)的考核工作进行指导;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国有企业管理规定和政府性融资担保公益性服务要求,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进行考核。(河池市各级人民政府,市绩效办,河池市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本级、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责任主体,要在人、财、物等方面对本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或再担保机构给予政策扶持,及时帮助解决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把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督查重点。各级人民政府成立加快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工作联席会议,由政府分管领导为联席会议召集人,成员由相关单位组成,联席会议负责统筹协调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重要事项,指导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工作加快推进。河池市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加强对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监督。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融资担保行业发展,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采取有力措施,注重工作实效,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河池市各级人民政府,河池市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等负责)

(二)优化发展环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要积极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合作,简化业务办理流程,降低企业融资成本;银行业监管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收费,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收费的透明度,同时对“4321”融资担保贷款可单列考核标准并适当提高对不良贷款率的监管容忍度,予以尽职免责;落实国家支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发展的准备金税前扣除和税收减免优惠等相关政策;支持融资担保机构作为担保权人,依法办理担保业务涉及的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反担保物权的抵质押登记,对已抵质押物的二次抵质押登记,有关部门要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减免费用;进一步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督促和指导具备条件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接入金融信息基础数据库,优化金融生态环境;积极搭建小微企业综合信息共享平台,实现融资担保机构与企业、银行之间的信息交换和共享,提高风险防控能力;改革相关管理规定与制度,提高融资担保机构不良资产核销处置和债权追偿的效率与质量;依法加强融资担保相关债权的保护,严厉打击恶意逃废债务行为,对恶意逃废债务的贷款企业建立不良记录档案、不得享受扶持奖励政策,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提高诉讼效率和判决执行力,切实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并在代偿接收、维权保全和处置抵债资产等方面给予帮助;重视融资担保人才的培养、引进和使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可参照金融企业制定薪酬标准,对特别优秀的人才可以高薪聘用,并与经营业绩适当挂钩。(河池市各级人民政府,河池市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河池市中级法院等负责)

(三)加强风险防范。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落实县(市、区)人民政府监管第一责任人职责,完善监管制度,健全监管机制,丰富监管手段,提高监管效能。坚持发展与监管并重,把握好规范经营与创新发展的平衡,既要大力推动融资担保行业的健康发展,又要强化风险防范,严防重大风险事件的发生,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底线,维护全市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河池市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等负责)

 

附件:1.河池市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总体方案

2.河池市政府性融资担保风险分担和代偿补偿方案

3.河池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绩效考核评价暂行办法

4.重要术语解释

 

 

 

                             河池市人民政府

                           20161229


附件1—1

 

河池市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总体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43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党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2016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桂办发〔201610号)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构建政府出资为主、上下贯通、全市统一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带动形成覆盖广泛、层次分明、服务优良的新型融资担保发展格局,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与银行体系全面对接,实现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在自治区、市、县三级全覆盖,聚焦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二、功能定位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坚持公益性定位,发挥普惠金融服务职能,实现广覆盖、低费率、可持续发展,为小微企业提供准公共产品服务。未经自治区行业监管部门许可,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原则上不得开展商业性融资担保业务。

三、服务对象

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专注服务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的划型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有关规定执行。

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内成员对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开展的贷款担保业务,单户在保余额一般不超过500万元(含),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含);单户贷款担保额500万元以下(含)的小微企业累计担保户数占年度累计贷款担保户数比例不少于60%,单户贷款担保额500万元以下(含)的贷款担保在保余额占年末贷款担保在保余额比例不少于60%

四、发展目标

2016年底,初步设立河池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开展“4321”融资担保业务,资本金规模达到3亿元。力争5年内,全市政府性融资担保资本金规模达到5亿元左右,各项主要指标达到或优于全区平均水平。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始终保持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与服务小微企业融资需求相匹配,与支持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五、体系建设

广大小微企业主要分布在市县,城区和县域是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服务小微企业的前沿。河池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专注开展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为辖内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在本辖区内设立分支机构和开展融资担保业务。

六、体系运作

(一)业务合作。

河池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按照新型政银担合作关系和“4321”风险分担机制要求,做好比例再担保业务。加强与广西再担保有限公司、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合作,遴选合作项目比例担保,提升对小微企业融资担保的业务规模和服务水平。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成员承担相应的责任,履行相应的义务。

(二)降低收费。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向小微企业担保客户收取的平均年化担保综合费率原则上不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50%,并按照担保比例额度40%计收,对市县政府分担的10%和银行业金融机构承担的20%风险责任不纳入担保费计收范围。

(三)体系对接。

广西再担保有限公司代表体系成员统一与政府、银行业金融机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等进行商谈并签订合作协议。合作协议一经签订体系内成员机构相应取得银行合作准入资格,无需另行签订协议,从而实现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与银行体系的整体对接,自上而下理顺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与银行体系合作关系。

(四)建立政银担风险分担机制。

对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成员开展的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由河池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广西再担保有限公司、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担保业务发生地设区的市或县级财政部门按照4∶3∶2∶1比例分担代偿责任。具体按照《广西政府性融资担保风险分担和代偿补偿方案》执行。

(五)建立融资担保代偿补偿机制。

市本级、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按照要求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代偿补偿机制,设立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及时足额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进行适当补偿。具体按照《广西政府性融资担保风险分担和代偿补偿方案》执行。

七、资本金来源及规模

(一)资本金来源。

1.市本级、县(市、区)两级财政预算资金。

2.扶持小微企业的财政性资金。

3.整合其他符合条件的资金。

(二)资本金规模。

按照与经济发展需求相匹配的原则,河池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初始注册资本金规模不低于3亿元,确保于2017年底前逐步到位。

力争5年内,河池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资本金规模达到5亿元左右,服务小微企业能力显著提升。

(三)建立资本金持续补充机制。

市本级、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小微企业贷款三个不低于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尽快建立起与小微企业贷款增长相适应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持续补充机制,所需资金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注册资本金按要求达到相应规模后,在综合考虑在保余额、放大倍数、资本金使用效率、业务发展需要等因素的基础上,各级财政每年按照增资幅度不低于上一年度全区小微企业贷款平均增速的原则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进行增资,持续增强其资本金实力和业务发展能力。

八、考核机制

建立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绩效考核机制,取消盈利要求。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建立以融资担保功能发挥和风险防范为核心指标的绩效考核机制和监管评价机制,着重考核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放大倍数、服务小微企业户数与贷款担保规模、风险控制和合规经营与代偿到位情况、担保费率优惠等指标。考核工作按照《广西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绩效考核评价暂行办法》执行。考核结果作为各级财政注资增资本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重要依据和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参考因素。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国有企业管理规定和政府性融资担保公益性服务要求,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进行考核。

 

 

 

 

 

 

 

附件1—2

 

河池市政府性融资担保风险分担和

代偿补偿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4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若干措施的意见》(桂政发〔201620号)精神,建立新型政银担合作关系,破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各自优势,通过建立合理的融资担保风险分担和代偿补偿机制,实现融资担保代偿风险在政府、银行业金融机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之间的合理分担,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加对小微企业的有效信贷投放,进而形成收益共享、风险分担、优势互补、互利多赢、持续发展的新型政银担合作关系,促进我市融资担保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建立融资担保风险分担和代偿补偿机制应坚持如下原则:

1.实行三级联动。自治区、市、县三级联动,共同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实现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在自治区、市和县三级全覆盖。

2.实现三方合作。形成收益共享、风险分担、优势互补、互利多赢、持续发展的新型政银担合作关系,建立政银担三方共同参与的融资担保风险分担和代偿补偿机制。

3.专注服务小微企业。政府性融资担保风险分担和代偿补偿机制重点支持小微企业信贷项目,突出准公共产品属性和公益性。

4.适度补偿。对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实行代偿率指标和补偿规模控制,以增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风控能力和财政资金管控水平,确保可持续发展。

二、适用对象和条件

(一)风险分担适用对象。

1.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指加入广西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并按照“4321”机制分担风险责任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

2.再担保机构。指广西再担保有限公司。

3.银行业金融机构。指区内所有与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合作并按照“4321”机制分担风险责任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4.市本级、各县(市、区)财政。

(二)代偿补偿适用对象。

河池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三)适用条件与要求。

1.河池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对加入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的融资担保机构开展的符合条件的贷款担保业务实行风险分担和代偿补偿。贷款担保业务需符合以下条件:

1)专注服务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单户贷款担保在保余额一般不超过500万元(含),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含);单户贷款担保额500万元以下(含)的小微企业累计担保户数占年度累计贷款担保户数比例不少于60%;单户贷款担保额500万元以下(含)的贷款担保在保余额占年末贷款担保在保余额比例不少于60%(含个体工商户经营性贷款)。小微企业的划型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有关规定执行。

2)低费率。按照桂政发〔201620号文件精神降低担保费率。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向小微企业担保客户收取的平均年化担保综合费率不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50%,并按照担保比例额度40%计收,对市县政府分担的10%和银行业金融机构承担的20%风险责任不纳入担保费计收范围;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小微企业担保时,不得向企业收取担保保证金。

3)风险可控。“4321”融资担保业务代偿率不得高于5%

4)依法合规经营。在行业监管部门无重大不良经营行为记录,无违法经营行为,综合信用评价不低于B类,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档次。

2.银行业金融机构。

1)主动参与合作。主动支持融资担保机构发挥融资担保功能作用,对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内成员不设置注册资本金和经营年限等准入门槛;降低或取消对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内成员的保证金要求;切实履行20%风险分担责任,不增加或变相增加除贷款企业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以外的额外担保或其他增信措施;规范收费行为,降低小微企业负担;严格履行审贷职责,加强贷中和贷后管理,切实防控贷款风险,合理延长贷款宽限期,适度提高对按照“4321”模式操作的小微企业担保贷款的不良容忍度。

2)信贷投向合规。加强对贷款投向的监督管理,按照“4321”模式操作的小微企业担保贷款必须用于贷款企业的生产经营,不得用于转贷、委托贷款、民间借贷和股票投资,不得用于国家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的项目。

3)利率优惠。为体现对小微企业的扶持,按照“4321”模式操作的融资担保贷款原则上执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特殊情况确需适当上浮的,上浮比例不得高于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30%

三、主要内容

(一)建立风险分担机制。

对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内成员开展的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广西再担保有限公司、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融资担保业务发生地设区的市或县级财政按照4∶3∶2∶1的比例分担代偿责任,即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承担40%,广西再担保有限公司分担30%,银行业金融机构承担20%,融资担保业务发生地设区的市或县级财政分担10%。具体分担办法和操作流程按照广西再担保有限公司商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建立代偿补偿机制。

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分别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代偿补偿机制。对开展“4321”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发生的代偿,市本级、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共同负责对河池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进行补偿。代偿补偿的范围限定于代偿率高于1%(不含)、不高于5%(含)的代偿额部分,并按照该部分代偿额的50%的标准予以补偿。代偿率在1%以内(含)的代偿额,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或再担保机构用其提取的风险准备金自行代偿。具体补偿办法和操作流程按照财政厅制定实施的相关规定执行。

开展直保业务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追偿第一责任主体,负责牵头实施代偿追偿。业务发生地人民政府、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广西再担保有限公司应积极协助配合,追偿所得在抵扣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后,按各方风险分担比例进行分配。对分配给各级财政的追偿所得,直接划入本级代偿补偿资金管理。

 

四、资金规模及管理

(一)资金来源。

1.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取的风险准备金。

2.市本级、县(市、区)两级财政预算资金。

3.承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的支持。

4.追偿所得。

5.其他符合条件的资金。

(二)资金规模。

市本级、各县(市、区)财政按照河池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和代偿情况及相关分担比例和补偿比例测算和确定分担和补偿资金规模,并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

2016年,建立风险分担机制;从2017年起,安排与河池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需求相匹配的风险分担资金,分别对城区或县域发生的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进行风险分担。

2017年起,市本级、各县(市、区)财政安排代偿补偿金对河池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进行代偿补偿。

(三)资金管理。

发生担保代偿后,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库管理相关制度将风险分担资金和代偿补偿资金及时足额支付到有关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账户。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政府性融资担保风险分担和代偿补偿机制有效运行。

 


附件1—3

 

河池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绩效考核评价

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43号)精神,建立健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激励与约束机制,切实提升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服务小微企业的规模和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加入广西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

第三条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考核评价(以下简称考核评价)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工作实绩。

(二)坚持公开公正,做到过程公开、标准规范、结果透明。

(三)坚持定性与定量考评相结合,突出定量考评。

(四)坚持正向激励,发挥考核的引导作用。

第四条  核评价采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申报,河池市金融办审核评价,河池市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综合评定的评分办法。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秀(85分以上,含85分,下同)、良好(75—84分)、合格(60—74分)、不合格(60分以下)四类。

 

第二章  考核内容及标准

 

第五条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考核内容包括: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放大倍数、服务小微企业户数与贷款担保规模、风险控制和合规经营与代偿到位情况、担保费率优惠等。

第六条  考核评价计分。考核评价以目标值为基准,达到目标值的,得该项分值。超额完成目标值的,按比例加分;未完成目标值的,按比例扣减,扣完为止;代偿率、担保平均年化综合费率等指标低于目标值按比例加分,高于目标值按比例扣分。

第七条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考核指标与分值:

(一)放大倍数(20分)。指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年末“4321”贷款担保责任余额与净资产之比。年度目标值按照广西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下达的任务执行。

(二)服务小微企业户数与贷款担保规模(40分)。指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单户贷款担保在保余额一般不超过500万元(含),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含)的小微企业数量,主要考核单户贷款担保额500万元以下(含)小微企业累计担保户数占比(20分)、单户贷款担保额500万元以下(含)的小微企业贷款担保年末在保余额占比(20分)。单户贷款担保额500万元以下(含)的小微企业累计担保户数占年度累计贷款担保户数比例不少于60%,单户贷款担保额500万元以下(含)的贷款担保在保余额占年末贷款担保在保余额比例不少于60%(含个体工商户经营性贷款)。小微企业的划型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

(三)风险控制和合规经营与代偿到位情况(20分)。指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4321”业务开展过程中的风险状况,主要考核当年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代偿率(10分)、合规经营情况(5分)、代偿到位情况(5分)。代偿率以5%为目标值;合规经营情况根据行业监管部门出具的合规经营报告等评定,受到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的,一次扣2.5分,扣完为止;代偿到位情况指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代偿款是否按照合同规定及时履约到位,按时足额到位的得分,未按时足额到位的,一次扣1分,扣完为止。发生重大风险事件的,考核结果直接定为不合格。

(四)担保费率优惠(20分)。指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与“4321”融资担保业务相关的平均年化担保综合费率,计算公式为:平均年化担保综合费率=本期担保费收入/(期初担保余额+本期增加担保金额)×100%。目标值不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50%,并按担保比例额度的40%计收,对政府分担的10%和银行业金融机构承担的20%风险责任不计收担保费。

第三章  考核评价材料及程序

 

第八条  考核评价以公历年为考核周期。

第九条  考核评价材料(见附件):

(一)政府性融资担保或再担保业务材料。

(二)经营情况统计表。

(三)自评报告。

(四)专项核查报告。

(五)考核评价评分表。

(六)市、县相关部门考核评价报告。

(七)河池市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审核报告。

(八)市金融办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考核评价程序:

(一)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于每年110日前向市金融办提交业务材料、经营情况统计表和自评报告。市金融办委托中介机构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组织专项核查,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填写考核评价评分表,出具考核评价报告,并于115日前,由市金融办审核后将考核评价材料报送河池市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河池市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对市金融办报送的考核评价材料进行审核,对考核评价结果进行公示和确认,并于每年1月底前将考核评价结果报广西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和河池市人民政府,抄送河池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第四章  考核评价结果运用

 

第十一条  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各级财政注资增资本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考核评价结果作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负责人业绩考核及人事任用的重要参考因素。

第十三条  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和良好评价的,在资本金注入、代偿补偿资金、业务补贴及奖励、银行放大倍数等方面加大扶持力度;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主要负责人进行干部约谈,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约谈。对严重违法违规经营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负责人,不得继续在原机构和河池辖区内担任融资担保机构高管人员,情节特别严重的,应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河池市金融办负责解释,河池市融资性担保监管联席会议每年下达具体考核要求。

第十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国有企业管理规定和政府性融资担保公益性服务要求,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进行考核。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河池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经营情况统计表

2.河池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考核评价评分表

 


附件1—3—1

河池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经营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位:万元、户、%

项目

年初数

年末数

备注

基本情况

注册资本




其中:国有资本




资产总额




负债总额




净资产




业务收入




 其中:担保费收入




利润总额




实际缴纳税收




经营情况

年度累计贷款担保企业户数




 其中:单户500万(含)以下的小微企业户数




贷款担保在保余额




其中:单户500万(含)以下的贷款担保在保余额




融资担保放大倍数




4321”业务平均年化担保综合费率




本年度累计代偿额




 本年度累计损失额




 本年度累计解保额




本年度代偿率




 本年度代损率




受到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次数




代偿款未按时足额到位次数




填报单位(公章):  

同级部门审核意见(公章):

附件1—3—2

河池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考核评价评分表

融资担保机构:                                                

项目

指标

目标值

完成值

得分

备注

(一)放大倍数

20分)

1.放大倍数

20分)





(二)服务小微企业户数与贷款担保规模

40分)

2.单户贷款担保额500万元以下(含)小微企业累计担保户数占比(20分)





3.单户贷款担保额500万元以下(含)的贷款担保占在保余额比例(20分)





(三)风险控制和合规经营与

代偿到位情况

20分)

4.代偿率

10分)





5.合规经营

5分)





6.代偿到位

5分)





(四)担保费率优惠

20分)

7.平均年化担保综合费率

20分)





合计





填报单位(公章):

附件1—4

 

重要术语解释

 

一、融资担保

融资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二、再担保

再担保是指为担保人设立的担保。当担保人不能独立承担担保责任时,再担保人将按合同约定向债权人继续履行剩余债权的清偿,以保障债权的实现。双方按约承担相应责任,享有相应权利。比较典型的业务类型有以下三种:

一般责任再担保。一般责任再担保是指与再担保机构合作的担保机构因经营不善而破产时,再担保机构承担担保机构破产而无力赔付的担保责任,也就是风险兜底,给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以信心,从而实现对合作担保机构的信用增进。

连带责任再担保。连带责任再担保相对于一般责任再担保而言,并不是无条件的连带责任担保。在赔付次序上,晚于担保机构;在赔付条件上,以担保机构无力偿付为前提。连带责任再担保主要是在一般责任再担保的基础上,根据市场各方的需求,对再担保机构承担合作担保机构无力赔付责任的前提做进一步的调整,有的是赋予一定的宽限期,有的是重新定义担保机构无力赔付的条件,最终的效果是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担保机构代偿,也可以要求再担保机构代偿,即债权人债权得到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的双重保障,进而提升担保机构的信用和承担责任能力。

比例再担保。比例再担保是指与再担保机构合作的担保机构向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的同时,将已承担的担保责任按照一定的比例向再担保机构申请再次担保,再担保机构承担这部分风险,如果发生代偿,则由再担保机构按照约定方式和比例予以代偿补偿,进而为合作担保机构分担风险,保障其资产流动性和代偿能力。

三、固定比例再担保

固定比例再担保是指由担保人和再担保人约定,对在一定担保责任限额内的业务,担保人将全部同类担保业务都按约定的同一比例向再担保人进行再担保,每项业务的担保费和发生的损失,也按双方约定的比例进行分配和分摊。

本文件所涉及的“4321”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采用的是固定比例再担保方式。

四、融资担保放大倍数

融资担保放大倍数是指融资担保机构的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与其净资产的比例,其计算公式:融资担保放大倍数=融资担保责任余额/净资产×100

五、融资担保代偿率

融资担保代偿率是指融资担保机构本年度累计融资担保代偿额与其本年度累计解除的融资担保额的比例,其计算公式:融资担保代偿率=本年度累计融资担保代偿额/本年度累计解除的融资担保额×100